原标题:朝阳崔各庄一巡防队长带9人将同事打死 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怀疑新来的同事薛某是其他公司派来的“卧底”,保安队长何某某带领9名手下将其虐打致死。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28岁的何某某等10人均是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巡防队成员。何某某系巡防队二中队队长,负责巡防队日常管理工作,其余人员受其领导。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3月13日傍晚,何某某以怀疑新入职的同事、23岁的薛某是其他保安公司派来的中介人员为由,在崔各庄乡巡防队办公室内纠集闫某某等人对薛某进行殴打。何某某先后使用镐把、金属管、砍刀背、拖鞋等器物殴打薛某身体多处,后在何某某指使下,薛某被先后带至该巡防队七班、四班宿舍继续殴打。当晚,薛某被拘禁于巡防队六班宿舍内,由闫某某等人看守。
薛某被拘禁期间,闫某某等人分别采取用木棍、金属管、臂力器等物品殴打以及用铁丝缠绑生殖器等暴力手段对薛某实施加害。当年3月29日,薛某身体状况不佳,何某某指使武某某将薛某带离巡防队未果。后何某某又指使周某某将薛某背回到巡防队仓库,继续由闫某某等人看管。薛某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鉴定,薛某符合被钝性外力多次反复击打造成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及多脏器损伤,发展为双肺脂肪栓塞、挤压综合征,局灶性肝坏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薛某死亡后,何某某为掩饰罪行,指使闫某某等实施毁尸灭迹行为,但因得知他人报警而终止,后何某某又威胁巡防队队员不得说出事实真相。
崔各庄巡防大队常务副大队长东某得知薛某死亡后,打电话报警。
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闫某某、武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3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周某、张某、邱某某等7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依法惩处。法院判处何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人被判处无期到4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宣判后,7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何某某能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且在二审期间积极阻止在押人员自杀,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可认定为立功,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