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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通缉犯背后的盗墓案:分赃后遭敲诈引警方破案

来源:澎湃新闻编辑:保存2017-11-17 2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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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公安部第二批A级通缉令通缉的文物犯罪在逃人员田永福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抓获归案。 枣庄刑侦微信公众号 图

  2017年11月12日,在山东枣庄市中区一偏远的建筑工地,化名为田牛的田永福被枣庄警方抓获。

  在田永福被抓前两天,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第二批10名文物犯罪在逃人员,田名列其中。

  据公安部通报,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田永福多次伙同巩某某、武某某等10余人,在枣庄横岭埠文物保护遗址、东堌城文物保护遗址等处盗掘9件珍贵文物。2016年4月,田永福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枣庄警方上网追逃。

  相关信息显示,田永福所涉盗墓案背后,还涉一起团伙成员之间因内讧引起的敲诈勒索案。

  盗掘9件文物:4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3月22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就巩存某、姚淑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作出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从权威部门确认,上述判决书提及的盗墓案系田永福参与的两起案件,巩存某系公安部通报中提及的巩某某。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该案以巩存某为主,先后纠集10余人,在横岭埠遗址、东堌城遗址盗墓,其是全案的主要纠集人、组织者、分赃人,而田永福和王某等人主要负责盗掘。

  判决书显示,巩存某今年39岁,枣庄山亭区人,系山亭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拘,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山亭区法院查明, 2016年3月初,经巩存某提议后,伙同武永某、王新某、刘建某、刘春某等人为了到横岭埠遗址内盗掘,夜间到遗址内使用探针、洛阳铲等工具采取扎区图层方式探测三次并在遗址内盗掘盗洞一个,没有盗掘到文物。

  在作案过程中,武永某主要负责望风,刘建某、刘春某主要负责接送作案人员往返现场。

  经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鉴定,盗洞涉及横岭埠遗址保护本体,该盗洞损害了该遗址完整性。

  山亭区法院还查明,2016年3月下旬,巩存某伙同武永某等人到横岭埠遗址内盗掘出九件青铜器文物。2016年4月份,巩存某将该九件文物以3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徐某营,徐某营支付200万元,被巩存某、武永某等人分赃。

  枣庄警方在徐某营经营的博物馆内,将盗掘的九件青铜器文物扣押,经鉴定,其中4件为国家一级文物,其余5件为国家二级文物。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2016年抓获巩存某等6人后,被盗掘的文物全部追回。此后田永福、王某等人在逃。2016年田永福、王某等人被列为山东省公安厅督捕逃犯,后来又抓获王某等人,但田永福一直在逃。

  据枣庄新闻网报道,被盗掘的横岭埠遗址位于枣庄山亭区山城街道横岭村,系商周时期文化遗存,总面积20万平方米,2015年6月23日被确立为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今年3月,山亭区法院未采纳巩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不是发起者和联系销赃者的辩护意见,一审以巩存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武永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因同样罪名获缓刑。

  盗墓者分赃后遭敲诈,警方破案

  在这起案件中,除多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惩处外,姚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而获刑,颇引人关注。

  山亭区法院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姚淑某用手机拍摄巩存某等人展示、买卖被盗掘青铜器文物视频,以要报警等方式索取巩存某等人现金人民币40万元。

  接近案情的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巩存某等人先到手200万元后,姚淑某以手中有视频为由,敲诈40万元。当时钱已分完,这40万是由巩向各人要回又收集好,付给姚,此事传播,公安机关破获此盗墓案。

  判决书显示,姚淑某今年34岁,山东滕州人,曾因出资购买冰毒以及与他人用自制的冰毒吸食,于2013年8月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被山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8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姚淑某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批捕。案发后,他的亲属代为退交涉案赃款4.1万元。

  姚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他的辩护人提出,姚淑某犯罪原因是临时起意,社会危害性应区别于一般敲诈勒索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已退交赃款4.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山亭区法院认为,姚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姚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姚淑某涉案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退交人民币四万一千元,余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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