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借钱用于赌博,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夫妻一方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系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了解,商洛王女士与刘某2014年6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借给王女士现金50万元,月息5分,每月结息,借期为1年。至2015年2月13日,王女士共计还款12.5万元。之后,王女士再未付息还本。2015年5月15日,王女士与丈夫李某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即外出未归。
刘某将王女士及其前夫李某诉至法院,以借款发生于王女士、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抗辩称王女士在外长期赌博,所借款项其并不知情,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女士长期在外赌博并私自频繁借款及在此次借款后不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未购置多余房产从事商业经营。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李某是否具有与王女士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的借款协议上并无李某签名,对于王女士在外借款李某不知情的事实出借人刘某也予以认可。
第二、是否有合理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用于赌博。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女士长期在外赌博,并为了筹集赌资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在外频频高息借款,且在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后不久王女士即因赌博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结合王女士、李某均系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并无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有理由认定涉案借款王女士是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为王女士个人债务,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负担,其丈夫李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基于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廓清,从而确保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形,从而兼顾保护夫妻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中应当“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多组证据证明王某长期赌博并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量举债,且家庭及其个人未从事商业经营或投资等活动,应当认定其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 邓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