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李某委托某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孩子并非李某亲生,李某一气之下提起离婚诉讼,并决定放弃孩子抚养权。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又在另一家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与第一次截然相反。李某认为第一家鉴定中心在提供鉴定服务时存在重大过失,侵害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遂将该鉴定中心诉至新城区法院。
被告某鉴定中心认为,李某所做鉴定系咨询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且检材由受检人员提供,鉴定机构对其不进行身份确认,所得鉴定结论只能表明两种生物学样本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并不能证明亲子鉴定样本的来源。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鉴定中心赔偿李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