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李先生14岁的儿子洋洋在黄埔区南岗街东兴市场失踪。6月1日,李先生向黄埔区南岗派出所报案。
当天15时左右,洋洋的外婆怀疑位于南岗街东兴市场东门内的沙井曾被打开过,遂打开井盖。沙井内发现了洋洋的尸体,经黄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洋洋符合因溺水而死亡。
随后,李先生将东兴市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认为事发沙井由其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洋洋在东兴市场东门内沙井溺亡的事实,争议焦点主要为东兴市场经营者应否对洋洋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沙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东兴市场作为沙井的管理人,因此东兴市场经营者应对死者洋洋溺亡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洋洋的监护人亦未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故洋洋死亡造成的20%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洋洋家属应获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元,东兴市场经营者应承担80%,即55万余元。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