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51岁的詹某勤和邻居詹某兴因为各自房子中间的水沟界限存在土地纠纷发生争吵。次日凌晨2时许,詹某勤拿着斧头去撬邻居詹某兴刚铺在水沟的水泥模板。詹某兴的父亲詹某柳和妻子叶某某闻声前来制止。见詹某勤不停止,詹某柳就用钢筋朝詹某勤大腿敲了一下,然后就扔了钢筋。詹某勤随即冲上去抱住詹某柳,双方一起摔倒在地上,从走廊翻滚到院子,詹某柳被詹某勤抱着滚到院子下面的化粪池。翻滚中,造成詹某柳中线硬膜下血肿、左额部皮肤裂伤、胸壁软组织挫伤等。同年8月10日,经鉴定,詹某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12日,詹某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詹某勤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詹某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詹某柳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以对詹某勤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可以对詹某勤酌情从轻处罚,詹某勤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