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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新政:新房3年不能卖 半年涨幅不能超5%

来源:中国新闻网编辑:滴答雨2017-05-15 14: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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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15日电 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今天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同时实施销售价格监管,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

  通知全文如下:

  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

  (一)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kfjs.gov.cn/)为载体,采用网络公示的方法,由市住建局负责。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销售场所公示:采用售房场所设立公示牌方式进行,由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负责。

  (二)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内容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楼号、层数。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后公告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楼号、层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证号、预(销)售有效期。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在受理及现场勘验无误后,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后公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开始,至售房结束。

  (四)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

  公示、公告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住建局举报和建议,市住建局负责收集并建立台账,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一次性公布房源(房源链接:http://61.53.69.130:8089/),自发文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纸质合同全部终止,全面采用商品房网上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备案,已备案的房屋经批准撤销备案的,冻结该房屋交易资格,满一年后方可上市。

  房地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项目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工程形象进度一半以上。

  四、引导企业理性竞价。

  自发文之日起,结合土地出让溢价率提高项目预(销)售条件,居住用地出让溢价率达到150%以上(含)的,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溢价率达到200%以上(含)的,办理商品房现售。

  五、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

  自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取近期内该项目销售均价,市住建局指导实行限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价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参考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非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价。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对于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刻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暂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研。

  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已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进行调研,制定科学的商品住房供地计划。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盘活闲置土地及烂尾楼盘。科学分析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超前提出处置方案。

  七、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

  自发文之日起(含),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八、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企业以诚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严禁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对涉案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和调控。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哄抬房价牟取暴利。广大业主应回归理性购房,不要盲目入市参与炒房,制造市场恐慌情绪。各个部门应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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