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邓某在岳父家做客时,在岳父的劝说下喝了一瓶啤酒。饭后,邓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沿王截流乡陈郢村至东湾村的河坝埂由西向东占道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曾某、魏某受伤,曾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送检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25.14mg/100ml。
事故后法院查明,该肇事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商业险为不计免赔。但是邓某是饮酒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予以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免责。诉前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赔偿了被害方10900元。
该事故最终处理结果是,在民事部分,邓某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057900元。在刑事部分,邓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