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男子李某某和女子小芳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感情十分稳定。2015年10月,李某某花费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送给女友,以讨女友小芳欢心。购车成功后,细心的李某某还为该车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和保险,将该车登记在小芳的名下。2016年7月,李某某正式提出分手,并给被告小芳发去微信称:“我们不合适;车子就送你了;建议你卖了;买个便宜点的;多的钱好好存着”等等。分手没多久,李某某又向小芳提出要回宝马车遭到拒绝。
协商未果,李某某将小芳告上法庭。李某某认为,两人从相识到分手,自己相继为女友购买大牌包包和钻戒以及手表等价值10多万元的物品,还跟女友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李某某还认为,在两个人的恋爱过程中,自己是本着结婚的心态去跟小芳交往的,而没想到小芳却没有付出真心,只是把自己当作提款机。
今年1月10日,此案在江夏区法院开通审理,开庭当天男方未到庭,女方小芳当庭辩称,这辆宝马车是前男友李某某赠送给她的,并不是欺骗男友的情况下为自己购买的,所以该车不应予以返还。男方的代理辩护律师认为,两人实际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方不跟男方结婚了,女方应该返还彩礼。
今日记者获悉,江夏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是否应当返还。本案中宝马车为原告男子李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女友小芳的名下,并由小芳实际占有和使用,且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中称将车辆送过小芳,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所涉车辆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小芳享有所有权,其占有车辆时合法占有。另外,李某某要求小芳返还宝马车,必须符合赠与法定撤销的情形,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原告最李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李某某称恋爱期间赠与宝马车给小芳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即结婚为目的,但原告李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彩礼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且以缔结结婚关系为目的而赠与女方额财产,本案中,李某某赠与小芳车辆不符合彩礼性质,不能视作彩礼。综上,法院驳回李某某的的诉讼请求。
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