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对苏州市地方海事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虎丘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8月12日,一艘载有287.02吨硫酸(浓度98%)的“皖池州化039”号船舶(挂靠于安徽省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由安徽铜陵驶往上海途经京杭大运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航段时,发生船舶沉没、船上浓硫酸全部泄漏的重大事故。船舶驾驶员夏正华、夏长江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夏正华、夏长江及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罚款、吊销适任证书等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地方海事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局至今未对夏正华、夏长江等作出行政处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