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出头的无业男子刘甲系北京市密云区某镇度假村老板刘乙之子,经常在该度假村居住。2016年10月7日凌晨,刘甲深夜敲开该度假村女服务员孙某的房门,提出想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孙某不愿意,在屋内左躲右闪,却不料激怒刘甲,招致刘甲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刘甲强令孙某躺在床上脱去衣物,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
孙某被打致颈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孙某天亮找到同事李某哭诉遭遇,不想刘甲竟曾于2016年9月13日也曾意图强迫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未实施强奸行为。
二人认为事态严重,便相约找到刘甲之母刘乙揭发了此事。据刘乙回忆,儿子刘甲从两年多前开始精神状况方面就有些异常,发病时乱发脾气,并且强烈抗拒就医。
在得知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刘乙最终决定带着二被害人报警。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被告人刘甲涉嫌犯强奸罪为由将该案诉至密云法院。
法院收案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被告人刘甲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要挟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鉴于其如实供述,对李某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被害人表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刘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甲表示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