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控,2016年7月26日21时许,刘某因感情问题拎一桶汽油到通州区台湖镇某村高某家门前,踹开房门,向门口、客厅地面及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后手持打火机并威胁要点燃,要求高某及父母同意其与高某继续交往,后被高某母亲等人当场制止。当日,刘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刘某犯罪未遂且系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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