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温某是一名85后的女子,2016年年末的一天早上,在地铁10号线石榴庄站入站口准备乘坐电动扶梯进站时,被一名正在出站的男子抢走了手中的OPPO手机。温某追了几步后没有追上,没有报警就返回地铁站坐地铁。随后,温某在北土城站换乘8号线时,她跟在一个女子身后进了地铁车厢,女子进站后面向温某站着并拿着手机看电影。
“我就想到自己手机被抢心里不平衡,头脑一热伸手抢了面前女子的苹果手机。”温某说,趁着车门未关转身就跑。被抢女子追出了地铁,最终在楼梯口追上了温某,并在地铁安保人员的帮助下控制了温某直至民警赶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法制观念淡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温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温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温某不服上诉。经过法官对量刑幅度和量刑情节的解释说明,温某自愿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