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卖新生女儿
去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的妻子张某即将临产,因家中已有3个女儿,没有儿子,受家庭经济困难及重男轻女思想影响,郑某决定如果妻子再生女婴,就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抚养。
郑某经四下打听,联系到会接生还兼职做媒人的老太婆曾某,双方经协商,如果这次生的是男婴就郑某自己养,如果是女婴就卖给别人养,最终双方定下了3万元价格。10月4日下午,在曾某的安排下,张某入住枫亭华侨医院准备生产。10月5日凌晨,张某在医院里又诞下一名女婴,曾某第一时间就知道了,随即到住院部对女婴用手机拍了照。5日上午,郑某就在该住院部亲手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在给了郑某3万元现金后随即离开。
曾某抱着女婴立即到医院停车场,原来她已经事先找好了买家,经尼姑王某做中介,找到尼姑买家郑某某。郑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该女婴,曾某与王某各获利1万元。
尼姑买女婴为做伴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郑某将女婴送给他人系因家里生活困难,且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但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女婴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已不是一般民间送养行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儿童罪。
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其两人的行为也涉嫌拐卖儿童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一名尼姑,由于平时里生活较为寂寞,虽主观上收买女婴系为了抚养,将来长大了与其做伴,但明知该女婴系被拐卖的儿童而花费5万元予以收养,该收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今年初,本案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拐卖婴儿已送回郑某手中,但郑某、曾某、王某、郑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幼小生命的人身权利,社会影响恶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