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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员工欲辞职 被要求交40%工装折旧费上千元

来源:华商报编辑:保存2017-03-08 1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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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李小博)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知要交上千元工装折旧费,无法接受的小吴开始为折旧费的合理性讨要说法。

  去年发的工装未穿满1年

  离职时要收40%折旧费

  小吴30岁,在西安地铁运行分公司工作了3年,今年1月合同期满后,他并没有续约,2月提出辞职。3月3日,小吴去公司办离职手续,上交工装后,签收人注明“工服已收回,需交折旧费”。“我问为什么要收折旧费,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公司规定,工装使用不满1年离职的员工都需要承担40%的折旧费。”小吴说,他本以为可以把折旧费放在最后一个环节再去办理,却发现不交折旧费就无法继续办理其他手续。

  3月6日上午,小吴前往公司办公室继续办理离职手续,“我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和费用,而且工服是单位为了工作配发的,既然我是正常工作,工服就肯定会有磨损。”小吴说,他2014年刚参加工作时,单位定制了一套工服,去年8月更新工服,新工服到手是去年11月,“我那时候也不知道要离职,要是知道离职要交折旧费,我肯定不会重新订做。”

  小吴向华商报记者提供的“收款通知”中写道:“根据运营分公司《关于印发<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工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地铁运营发[2015]197号)规定,离职人员须按40%交纳工装折旧费用并进行工装回收,折旧费费用总计为1404.8元。”小吴说,工装包括西装2套、大衣1件、羽绒服1件、长袖衬衣2件、短袖衬衣2件、裤子2条,“按照折旧费算下来这些衣服总价超过3500元,那这个价格又是怎么核算出来的?”

  律师称公司规定无法律效力

  收折旧费不合法

  6日下午,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吴作为公司员工,应该了解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而关于工装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成立之后就制定的。从该负责人拿出的两份公司文件中可以看到,2013年时的规定中关于工装回收的内容为“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工装配备时间未满1年离职者按40%扣除工装折旧费,并将工装交回办公室;如工装配备时间满一年以上者,仅回收全部下发工装。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而2015年的修订版本与2013年时内容相同。

  该负责人说,因为公司工装系定制,有一定的制作成本,同时存在员工流动性较大的情况,所以公司才制定了相关规定,“这个规定是从节省公司运营成本的角度来考虑,针对所有员工。”

  对此,3月6日,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耿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尽管公司内部有相关的规定制度,但是这一规定制度已经违法了国家强制法律规定,并无法律效力。”耿华说,小吴单位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取工装折旧费的做法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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