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化名)原是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2015年9月,公司在她怀孕期间突然发出人事任免通知,称为了让她安心生育,同时确保部门工作顺利进行,决定免去她的经理职务。2015年10月产假开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报开除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
生个孩子就丢了奋斗七年的工作,临走时还要背上违纪的污名,陈婷很不甘心。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起诉,均被驳回。陈婷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据办案人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被随意开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陈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绕开了“三期”保护。
为了证明陈婷严重违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指纹考勤打卡记录,称其长期迟到、早退、无故旷工:2014年全年累计旷工74.5日,早退20次;2015年1月至8月累计旷工72.5日,迟到4次,早退2次。
一年工作日也不过两百多天,陈婷作为部门经理,一年中居然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旷工。但法院调查后发现,由于陈婷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经常外出,2013年就被上司批准免于打卡。
法院还发现,旷工记录中包括清明节、中秋节等多个法定节假日。公司把放假也算作旷工。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报销凭证,称陈婷以虚假油表数据向公司报销油费,但油表照片没签字,根本无法证明属于陈婷,油表数据也与她每月报销的数额对不上号。
经过审理,公司出具的几项重要证据都遭到法院驳回。法官认为,考勤记录明显与事实不符,连法定节假日都被算作旷工,不予采信;虚报油表的证据同样存在多处矛盾,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陈婷工作已满7年,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617.3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所以,陈婷一共可获赔134643.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