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案件的当事人阿玲,来自粤北的贫困地区,系罗湖区某俱乐部的服务员。2016年8月的一晚,俱乐部包房内阿强宴请的朋友尽数散去,只剩阿玲与阿强。酒后的阿强色心陡起,趁着阿玲上洗手间之机,粗暴地将她按倒在洗手台上意图强暴。弱小的阿玲没能阻止阿强施暴,还被阿强推倒在马桶上,额头撞到墙上,直接导致眉骨受伤流血,后鉴定为轻微伤。阿玲在朋友的陪伴下报案,后来阿强向警方自首。
本来,等候阿强的将是强奸罪的法律制裁。但是,一个月后,阿玲突然来到派出所,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这就意味着,阿强不能以强奸罪查办了。民警觉得有些蹊跷,于是马上展开了调查。这一查,就发现了这宗案中案。
众所周知,强奸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如阿玲在本次性行为中属于自愿,那么本案显然就不构成强奸。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抓住这一点大做文章,企图推翻强奸罪责。
阿强家人也深知这一点。为了救出阿强,阿强的亲属三番五次找阿玲商谈和解,一再施以金钱的诱惑。阿玲开始断然拒绝,但阿强家人不肯放弃,找了很多中间人说和,同时把“补偿标准”渐渐提高。
阿玲家里正在盖房子,再加上给父母治病需要用钱,正是着急用钱的时候,所以当阿强家人把补偿金额涨到20万元时,阿玲抵挡不住诱惑,答应了他们的条件。在收到阿强家人转账的20万元之后,阿玲“如约”到公安机关推翻了其之前的口供。然而,阿玲不知道,自己已经因故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触犯了法律。就这样,阿玲因涉嫌包庇罪被送进了看守所。
检察官经过详细阅案以及提审获悉,阿玲刚20岁出头,涉世未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没有犯罪前科,其此次包庇行为事出有因,且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因其包庇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意图包庇的强奸犯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案发后,阿玲亲属将其寄回家盖房子的13万元赃款及时退还了公安机关。考虑到其本身是性侵案的受害者,又知错悔罪,检察官因此建议对阿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