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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警察默许无业男夜查 女子被当瘾君子殴打敲诈

来源:法制晚报编辑:保存2017-02-10 1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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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记者 红林 编辑 吴洁)武汉江岸区高雄路,一帮自称是警察的男子将深夜在路边打车的王女士塞进面包车,一边打一边逼问她是否吸毒。王女士承认吸毒后,不想被众人以拘留相要挟,不得不从ATM机取了3200元交了“罚款”,得以脱身。对方教训她,“以后一个女孩子不要出来”。

  王女士以为遇到冒充警察的劫匪,于是报警。而真相让人惊讶,带队的居然是真警察——法院查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邹某违反法定程序,在无特定目标及线索来源的情况下,单独带领特勤人员鲁某以及社会人员周某、李某、王某、龙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另案处理),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其间鲁某、周某、李某和王某在面包车里敲诈了王女士。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独家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缓刑,没有参与敲诈的民警邹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意外

  女子深夜打车

  被当瘾君子抓上车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根据王女士的在案陈述,2015年3月18日凌晨,她站在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路边准备拦出租车回家时,突然身后窜出3名男子,将她抓上一辆警车,开车的人穿着警服,另外两人穿着便衣。

  王女士说,对方查完她的身份证,把她转移到一辆面包车上。一个戴着项链、被其他人叫队长的男子让人将她反铐,问她是不是赌博、吸毒。

  王女士否认后,戴项链的男子打了她的头,打一下再问一句“是不是赌博、吸毒”,最后王女士承认自己用过K粉。这之后,“队长”向她说,“你包里没钱怎么办?”

  王女士问可不可以打个电话叫别人送钱过来,对方不肯。这时,一个人问她有没有银行卡,说“队长”让她交3200元,“说是交上面的罚款”。

  后来,面包车开到一家银行停下,车上一人跟着王女士去ATM机取钱。王女士将取出的3200元钱交给“队长”。

  王女士说,这时“队长”把她的包还给她,让她离开,还教训她,“以后一个女孩子不要出来”。

  王女士说,她下车后记住了面包车的车牌号,站在路边茫然无助很害怕,一边哭一边拦出租车。

  上了一辆出租车后,她向司机讲述了遭遇。司机听后认为王女士遇到了假警察,让她报警。

  “我就报警了。”王女士说。

  逆转

  怀疑遇假警察报案

  不想是真警察和特勤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接到王女士报警,警方立即展开侦查。

  2015年3月18日,“队长”主动向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投案。同日,周某被抓获。

  2015年4月2日,李某、王某主动向江岸区分局投案。

  2015年7月22日,邹某主动向江岸区检察院投案。

  事件真相让人惊叹——坐在警车里穿着警服的人,是真警察邹某,他是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汉水桥街派出所民警。

  被称为“队长”的男子鲁某,是特勤人员。其他5人,均被认定为无业的社会人员。

  审案

  警察默许无业人员抓人

  罚款私分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晚,民警邹某违反法定程序,在无特定目标及线索来源的情况下,单独带领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和龙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

  邹某驾驶警车搭载龙某、王某某,周某驾驶面包车搭载鲁某、李某、王某来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农资大院门口。民警邹某明知鲁某等人无办案资格,仍默许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将王女士带上面包车盘问。

  之后,周某开着面包车与邹某的警车分开。王女士在面包车上承认吸毒后,鲁某等人以将其带回派出所为要挟,向王女士索要3200元。

  而这笔钱并非“派出所罚款”,从王女士手里要走钱后,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及龙某、王某某分赃。

  其间,鲁某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的情节也被法院认定。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注意到,“跟着警察一起抓人”的涉案人员李某,有过故意伤害前科,曾在2014年9月即此案事发半年前,被判过刑。

  法院

  警察滥用职权社会影响恶劣

  免予刑事处罚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被告人罪名不同。除邹某的罪名一直是滥用职权罪外,鲁某等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罪名是抢劫罪,之后又被改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邹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单独带领无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默许他人非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处理,脱离自己监管,以致发生敲诈勒索的行为。

  邹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同时还造成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邹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宜作定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派出所民警邹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

  特勤和无业人员

  因敲诈勒索获刑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由于鲁某系特勤人员,周某等其他人系社会人员,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其他人员,故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均无执法权,其违法使用警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是邹某默许、认可下实施的,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邹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

  鲁某等人以行政拘留相要挟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文/法制晚报记者 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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