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领导签字,“轻松”骗取巨额公款
郑萍自2004年起任山东某公司(国资控股)项目部资料预算员,她认为自己工作做得很多,但领导一直承诺加薪却始终未予兑现,因此觉得不公平。一次,趁同事不在,郑萍模仿同事签字并申请项目审批,财务人员未发现实情且拨付了工程款。发现这一漏洞后,郑萍萌生了模仿别人签字借此敛财的想法。
2014年8月的一个下午,郑萍给她的朋友赵某打电话,称自己接了一个工程,因为是公司的员工不方便结算,让赵某替其到公司办理代扣税等手续,过后公司会把钱打到赵某的账户上,到时赵某再转账给她,赵某同意了。第二天,郑萍给了赵某一份工程协议,让其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上甲方盖章处已事先盖好公章,还有郑萍模仿该公司副总经理孙某的签字,赵某没多想就签了字。郑萍拿着签好的协议去公司的财务大厅核对了代扣税额,之后赵某到地税所办理了交税手续,并将工程协议和缴税发票都给了郑萍。
郑萍先后在工程协议、发票、付款审批单上模仿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童某、副总经理孙某、总会计师宋某以及总经理于某四人的签字,并把上述材料交给财务人员审核。看到材料均有领导签字,财务人员就按照工程协议将51万元款项打到了赵某的账户上。如法炮制,该公司先后将15笔款项打到了赵某的账户。而后,赵某将15笔款项共900余万元,分别打到郑萍提供的不同银行账户上,所有钱款最终都进入了郑萍及其亲属的名下。郑萍事后以施工方提供跑腿费为由,先后给予赵某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共计21万余元。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相互印证
2015年12月,该公司以为遭遇诈骗而到公安机关报案,垦利区公安分局立即展开侦查,后将郑萍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郑萍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贪污犯罪,遂将该案移交至该区检察院。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郑萍全盘翻供,称其之前承认伪造、模仿领导签名,骗取所在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均是因为该公司项目部童某叮嘱,让其把责任揽下来。办案检察官前后多次讯问,郑萍均含糊回答、避重就轻。
办案检察官采取讯问与外围取证同步进行的方法,边查边审,分别到济南、青岛、济宁、菏泽等地查询多家银行交易记录,追踪赃款去向,取得与该案有关的多个证人证言,寻找其房产登记等各项财产信息。办案检察官还利用信息侦查手段,获取了郑萍电脑上已删除文件夹中私自编造的全部电子版合同,以及手机通话记录、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这些关键性证据和相关书证、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苦心临摹,目的不纯终害自己
办案检察官在郑萍办公室中搜查出用于模仿领导各种签字的46支不同颜色的签字笔。据查,郑萍长期练习临摹领导签字,她先用铅笔套摹、复写纸套印,再用签字笔仿描练习,最后进行模仿书写。她所签的名字,甚至连被临摹的人都无法辨别。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工程协议、凭证、审批单等所含签字均为郑萍模仿。
经查,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郑萍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资金预算、工程款结算、付款审批等事项时,采取与赵某、唐某、杨某等8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模仿付款审批单和发票领导签名的手段,骗取该公司工程款共计2900余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郑萍日常生活极其奢靡,除了购买多套房产、豪车,其他日常消费更是出手“大方”,其中仅2014年至2015年间,郑萍在一家美容店的花费就达40余万元。
2016年初,垦利区检察院对郑萍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交至东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