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贷款和房屋纠纷,葛某一怒之下将同村村民李某扎死,并将前来阻拦的李某杰扎成轻伤二级。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葛某与被害人李某都是大兴区某村的农民。经法院查明,4月17日11时许,葛某在家中持砍刀和尖刀砍击、刺扎李某,致其死亡。在此期间,葛某还持砍刀将前来阻拦的李某杰砍伤,致其轻伤二级。
据葛某供述,2015年1月,他因做生意向某公司贷款20万元,李某是担保人,双方约定用葛某位于大兴的房子做抵押。贷款快到期前,他找李某说还不上钱,需要做延期,李某同意了,但一直没有办延期。
“贷款到期后,他说愿意替我还钱,但要求我把抵押的房子卖给他”,葛某称,他先把一间房和一处院子共180平方米给了李某,但是几天后李某又来向他多要20多平米。
葛某称,后来李某说贷款公司要半个院子,“我得跟老婆商量,但没想到第二天他带了十多个人来,不由分说就把我家后院的房子拆了,实在太欺负人了。”葛某还说,他没有预谋杀李某,也没事先准备工具,是喝完酒一时冲动。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自首,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市二中院一审判处葛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决葛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