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女士在1979年登记结婚,二人都不是“富二代”,结婚后夫妻靠着共同努力,白手起家成立了资产达数千万元的公司,并生育了三个子女,至今孩子都已经成年。但在2013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发现丈夫张某与多名婚外异性存在密切关系,且与情人黄某共同生育一子,现已经年满5岁。
王女士诉至法院,称张某与黄某长期同居构成重婚,且已经生育一子,给她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在要求离婚的同时,王女士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庭上,张某否认与黄某同居和重婚,仅称与黄某发生过“一夜情”,不料黄某由此怀孕生子,他不得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张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给予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非婚生子,但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驳回了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王女士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尽管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女士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张某行为的具体情形、损害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改判张某向王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