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小勇与安徽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小勇自愿向安徽某投资公司认购某小区3幢2单元1801室,小勇同意签署 认购书后在该公司的销售全过程中不更名、不增减名和不换房,若小勇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小勇违约,安徽某投资公司可以单方终止 认购书,另行销售该房屋,小勇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小勇向安徽某投资公司缴纳购房定金20000元。
事后,小勇女友不同意购买18层房屋,并为此事与小勇发生矛盾,嚷嚷着要退婚。几日后,小勇父亲到安徽某投资公司处协商此事,并在《换房申请审 批表》认购人(签字)栏下签字。《换房申请审批表》载明:将3-2-1801室更换为3-2-2501室房屋。小勇父亲回家与小勇协商后,小勇不同意购买 25楼房屋。 7月初,安徽某投资公司向小勇发出《签约通知》一份,通知小勇在签署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小勇收到通知后签合同。 2015年12月底,安徽某投资公司退还小勇购房定金10000元。后小勇要求安徽某投资公司退还剩余定金10000元,遭到拒绝,于是小勇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小勇败诉。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