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黄男为从股东纠纷中获益,与友人郭男商量,由郭男负责开枪和购买枪枝,郭男因家中负债新台币60、70万元(新台币,下同)债务,答应与黄男合作,郭男去年11月4日晚间6时多,以17万元价格向绰号“蕃薯”的男子购得改造手枪。
法院表示,当天晚间10时多,2人开车到安乐区乐利二街的一处产业道路,由郭男先持枪朝驾驶座连开3枪后,黄男再举起右手,让郭男朝右手臂开1枪,黄男随后自行就医,途中并向警方报案,谎称遭人枪击,欲将案情导向股东纠纷引起杀机。
黄男在法院审理时,坦承自导自演枪击案,但否认共同持有枪械和诬告,并表示枪击案最终目的就是要“报警上媒体”,预计可从中获利1000万元。
至于究竟是谁教唆犯案,由于黄男供词反复,法院认定辩词不足采信,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诬告罪,判黄男4年6月徒刑,郭男则判4月徒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