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广西男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却仍然通过POS机、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转移被害人的被骗现金,金额高达100多万元,从中抽成获利。由于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两男子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定的刑罚。近日,宿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被他人骗取84万元。当日,均为广西籍的丁某铭、丁某斌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却仍然通过POS机刷卡转移上述被骗资金中的44万元,并于次日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上述被骗资金转入户名为罗某某、苏某等22张银行卡中。丁某铭还于当年的8月14日在贵州省都匀室内银行自动取款机为他人提取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现金43.55万元,从中抽成获利。此外,丁某铭等人还采用同样的方法提取宿迁某公司被骗款51万元,从中抽成获利。
法院查明,丁某铭、丁某斌在其参与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丁某铭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丁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