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原因于199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一直没有办理复婚。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2016年4月17日17时许,金某前往本市门头沟区吴某与冯某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对冯某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吴某作案后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候,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吴某刑事责任。
此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其当庭陈述称,自己与妻子当年属于“假离婚”,原因是自己离开单位下海,留在单位的妻子不会因为他受影响,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起,多年来也一直觉得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必要,而直到2015年,他在知道妻子在外有了新男友。
前妻在与金某交往过程中却遭到金某殴打,此间,吴某家人也多次遭到金某的骚扰,在案发当天,金某酒后持刀上门,并对吴某前妻再次进行了殴打,吴某无计可施于是从家中用水果刀刺向了金某并导致其死亡,事后经鉴定,金某当天处于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对此,辩护人则认为,被害人金某是醉酒后持刀来到被告人家中的,且还对被告人及其妻进行辱骂、殴打,在金某持刀扎向吴某的情况下,吴某的行为应认为防卫。
今天上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吴某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但认可金某酒后持刀在吴某家门口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是金某先动手殴打吴某前妻,因此,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犯罪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请求联系急救车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在亲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