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范某,从小对枪支弹药比较感兴趣。2016年6月,范某与同居情妇李某因琐事争执。范某一怒之下拿出自制的射钉枪指着李某头部,致其受到惊吓后流产。同年7月,李某与范某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当看到范某欲再次拿出枪支威胁自己时,李某迅速从屋里跑出来,并拨打110报警。
民警在李某的指引下,从范某屋内搜查出1支猎枪、1支射钉枪、19发制式军用子弹和4发猎枪子弹。当天,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自制的1支气枪和1发制式军用子弹。
经鉴定,范某自制的猎枪、气枪均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弹药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并且范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却擅自持有军用子弹20发,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考虑到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范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