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原告魏某经人介绍结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十余载后,魏某却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以及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原告魏某诉称,自从她嫁给李某后,两人就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但为了两个孩子,魏某一直忍让,而被告李某从未转变态度,经常无故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魏某曾向确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时隔将近一年,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而被告李某辩称,魏某所说的情况不切合实际,二人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常年在外打工供养家庭,2011年因病导致偏瘫,生活上仍需他人照顾。原告魏某在给被告治疗一段时间后便外出打工,将被告留在家中与其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结果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相支持的义务。
该案中,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和情感上的呵护,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李慧杰李思远)
(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