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诉。至此,一起涉及15人的跨省非法倾倒千余吨化工废液污染环境案全面告破。
2015年3月至5月,山东省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某部门负责人潘习龙在明知废料危险性的情况下,将该厂的化工废料回收业务交到王成行(在逃)手里。王成行打着无害化处理的幌子,通过张地动等人先后联系了4辆罐车,分17车次从该厂将1000余吨强酸性化工废液运到南乐县境内,以每车1500元的价格联络当地“熟人”李章根(南乐县某村干部)等人寻找地点倾倒,造成百余亩农田的麦苗被熏死,河内的鱼苗大部分死亡,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案发后,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财产受损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1491余万元,应急处置费用近万元,东染公司非法所得300余万元。
2015年12月,经南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潘习龙等8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濮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南乐县检察院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为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理这起跨省大案的过程中,南乐县检察院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对南乐县环保部门赵某等3人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立案侦查。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环保部门网格化管理流于形式、物证保管不规范、取证不及时和监管措施落后等问题,该院督促公安、环保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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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成功办理,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南乐县县委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肯定,此举也有效促进了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行政。南乐县环保局副局长艾瑞旗介绍,该案在环保系统引起极大震动,有力促进了工作作风转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在当地绝非孤例。近日,濮阳市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及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4起案件中有3起涉及跨区非法倾倒化工污染物。办案检察官介绍,此类犯罪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倾倒地点通常选择在省际交界的监管“盲区”。一些污染企业为躲避惩罚,钻了外省无权直接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罚的空子,设法向省外倾倒污染物。而濮阳地处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常常成为污染物倾倒选择地。二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通常比较隐蔽,监管部门查处难度大。3起跨省倾倒案中,危险废液全部用罐车运输,倾倒地点在偏僻的路边河沟,甚至通过铺设PVC暗管私自连接至市政管网进行排放,使监管部门难以发现。三是涉案污染企业通常为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而放任犯罪行为。四是涉案企业、企业负责人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通常未得到有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