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配公司与保洁员李某自2006年6月23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9月28日,李某在公司内女厕所内,向正在如厕的人事部经理的头部及身上泼洒大量的尿液。
同年11月13日,汽配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单位是违法辞退,于是在今年1月份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万余元。
汽配公司答辩称,李某在人事部经理身上泼洒尿液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李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多次认可向人事部经理泼洒的是尿液,虽然其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不确定向人事部经理泼洒的是什么液体,但是对于该陈述,李某并未提交证据,因此,法院对于李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的陈述不予认可。
此外,李某主张其行为系人事部经理尹某挑起事端并殴打自己而产生的无奈之举,但就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李某在工作期间向人事部经理泼洒尿液,已经对人事部经理构成侮辱,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导致其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某汽配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某汽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