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陕西潼关县一加工首饰公司员工到潼关矿上买了4.533公斤黄金,返回路上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查扣,黄金及涉案现金被上缴国库。2016年,当事人将潼关县公安局诉至法院并索赔140万元,11月4日,渭南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买完黄金返回途中被警方扣押
王先生和李先生都是潼关县人,从1998年起在潼关合作从事黄金首饰生意。“我们有从业证书,公司有资质。”王先生说,“一般都是拿上现金,到金矿买金料回来加工。”
2000年4月24日晚8时,王先生、李先生等3人带着50万现金到金矿买了4.533公斤黄金。开车返回到尖角路口时,遇到潼关县公安局巡逻警车。李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当时警察下车后,将我们先带到代字营派出所问话,之后又将我们带到县公安局继续问话。”
在潼关县公安局做完笔录后,李先生被关在一个民警宿舍,王先生和另一人被关在戒毒所,他们随身携带的4.533公斤黄金和10万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
2000年4月26日,王先生等3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家后一周时间,王先生到潼关县公安局,想要回黄金和现金未果。次年5月10日,潼关县公安局解除了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但涉案的4.533公斤黄金和10万元现金未归还。
“又过了两三年,我再次找到当时办案警官,问他黄金弄哪里去了,”王先生说,“警官说案子到了经侦大队那里,但案卷找不到,黄金已经上缴国库了。”接下来几年,王先生和李先生一直向潼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县政府反映情况,“到了2015年5月,我们才看到潼关县公安局在当年5月18日作出的回复函,说4.533公斤黄金、10万元现金,还有当初买黄金的40万元全部被上缴国库,其中4.533公斤黄金以27万多元折价。县公安局还提供了两张陕西省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一张是10万元,一张是67.324388万元。”华商报记者看到,这两张票据的时间分别为2000年5月8日和2000年6月19日。
当事人提起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在找多部门无果后,王先生和李先生请到北京律师张铁雁和彭红红。张铁雁告诉华商报记者,2015年11月12日,王、李向赔偿义务机关潼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公安局没有作出是否赔偿决定。2016年1月26日,当事人又向复议机关渭南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渭南市公安局在4月13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2016年5月17日,两当事人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案子于11月4日开庭。“我们向潼关县公安局提出140余万元的赔偿申请。”彭红红说。
11月4日,华商报记者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本案还在审理中,细节无法告知。
县公安局称等待法院判决
昨日,华商报记者来到潼关县公安局,参加庭审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张涛说:“这个案子我们是第一次接触,涉及了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我们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材料,庭审中与申请国家赔偿的代理律师有两点异义,一是时效是否已过,二是否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这些就等法院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关于警方当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张涛说,这不是这次国家赔偿所要审理的内容,“至于要不要对之前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要在这个国家赔偿案结束后,在上级部门的指示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