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尹照宾因为犯非法拘禁罪,多年前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此后,这个曾经担任河南省汝州市冯沟村村支书的人,多方申诉。期间,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院均出具文书,证明认定尹照宾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有伪证的嫌疑,甚至“拘禁”的多名受害人站出来,声明没有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但是,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尹照宾依然被认定犯了罪。
尹照宾说,事件的起因,是2006年8月4号凌晨,他的石灰厂里有三台电机被偷。尹照宾私下打听到了实施盗窃的人,并向派出所报了案:“后来盗窃者得知这个事情已败露,在当年9月25日,这几名盗贼和他们的家属,包括说合人,有十七八个,陆续来到我冯沟的村委会会议室,说和道歉民事赔偿事宜。盗窃者共同赔偿我四千元,此事算了结,永不再提。”
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尹照宾没有想到,一年后,作为盗窃案的受害人,却变成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的加害人。2007年5月8号,尹照宾被当地派出所传唤拘押,理由是,涉嫌非法拘禁当初实施盗窃行为的五名嫌疑人。
五个月后,汝州法院根据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四项言辞证据,以非法拘禁的罪名,判处尹照宾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尹照宾看来,这个罪名几乎等同于“莫须有”:“当初认定用我的证据,他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不在现场的两个证人证言。当时在法庭上,我要求受害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五名受害人,包括他的家属无一人到庭。”
尹照宾从出狱后至今,一直不断地向河南省各级法院进行申诉。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院,也曾分别出具文书,认定尹照宾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涉嫌伪造,建议汝州公安局对证据进行侦查,看是否构成伪证罪:“中院就是几乎找到,当天晚上的在场人员,和说和人,判决书中的被害人,又提取了有关书证,全部证明我没有犯罪。”
但这对尹照宾到底是犯罪了,还是被冤枉了,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2010年,平顶山法院判决认定,尹照宾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尹照宾不服这一结果,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把“洗清”自己冤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省高院身上。
2013年11月,河南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在三年后的2016年6月13日,作出裁定,维持了平顶山法院“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尹照宾说:“在提审期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阶段,主审法官刘桂平,就对我无原则的谈判,说这个案件已经上升到政治高度,最好还是说和私了为好,但我坚决不同意。省院另查明,我的犯罪时间是在2007年9月下旬,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持续两个小时。可我是万万没有想到,河南高院竟敢认定我在监狱里,将这五名小偷,拘禁在冯沟村委会。”
而事实上,尹照宾早在2007年5月28号,就被警方拘押,直至当年12月27号刑满释放。河南省高院在给媒体的书面答复中表示,裁定书认定尹照宾的作案时间,属于文字校对失误。高院之所以认定尹照宾殴打拘禁他人,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虽然此后包括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都否认自己此前所说的话,但这不影响省高院的定罪。而对于汝州和平顶山两级法院认定证据有假的文书,高院的答复中,只字未提。
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仅凭各种言辞证据,就给嫌疑人定了罪,此后,各种言辞证据逐一被推翻,却无法给嫌疑人洗脱罪责。尹照宾的“罪名”,在历经河南省三级法院审理后,依然被结实地扣在头上:不是钱的事情,如果要是钱,他当时承诺我给我10万、20万的,可是我投入十年,我放弃了一切,就是这个名誉问题,我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人,就成了劳改犯了,对我的儿子家人都无法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