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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看远光灯:违法还是合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郭鑫2016-11-03 16: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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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深圳乱开远光灯罚看灯一分钟,引发争议。这种举措到底合法还是违法,在实践中有没有用?第一争议栏目提供两种观点,供参考。

  舒圣祥:看灯一分钟:争议越大效果越好

  11 月 1 日晚上,深圳市交警支队开展了严查远光灯行动,并在其官方微博上进行直播。该直播时长 98 分钟,视频显示,深圳交警对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进行了处罚。首先,司机下车后坐上一个 " 绿椅子 " 体验远光灯一分钟,随后,交警向司机普及正确使用远光灯的知识,并对该司机处以 300 元罚款,记 1 分。

  虽然真正的处罚是罚款 300 元记 1 分,引起广泛争议的却是 " 看灯一分钟 "。这算是一种处罚吗?其实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教育。用深圳交警的话说,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主要目的希望司机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危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不会要求司机看足 1 分钟。所以," 要求司机看一分钟,可能会对视力产生危害 " 的担忧,应该是不存在的。

  从公众反应看,多数网友还是力挺深圳交警的做法,认为这样的换位体验,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而那些认为深圳交警举措失当的,则认为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似有滥用权力之嫌。人们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对权力滥用的警惕,是非常好的进步,但是也不能走极端。像刺猬一样时刻张开权利的刺,会让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同时也会让很多可行的事变得寸步难行。

  可能是因为驾校里并不教,滥用远光灯一直是一大马路公害,尤其是会车的时候,其实非常危险,路人也会非常讨厌。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除了个别无照明或照明条件不足的道路以外,基本上都是不宜使用远光灯的。

  该如何使用远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内,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交叉路口转弯,以及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都是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夜间超车时,则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但是,很多司机完全不顾这些,别人亮瞎他的眼睛他也许会骂,但是自己开车时就是懒得动一下手指。深圳交警搞的看灯一分钟行动,无非是一个简单的换位体验。对那些被要求体验远光灯照射的司机,肯定会有更好的宣传效果。简单地罚分罚钱,其实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没有多少痛感也没有多少新鲜感的人们,几乎不会留下任何印象。

  在这一点上,深圳交警的做法当然是值得肯定的。看灯一分钟行动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创新,甚至都谈不上是什么新举措,看上去一点都不厉害,但它毕竟管用,至少说明当地交警确实在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满足于罚款创收了事。同样是执法,意图不一样,行动就会不一样,效果当然更不一样。

  从传播效果上说,这次看灯一分钟行动是极为成功的,它引起了几乎全国网友的关注,更多人开始真正关注远光灯滥用的问题。一点点小创新,可能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这样的执法小创新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不要害怕争议,你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恰恰相反,有时候争议越大,其实宣传效果越好。

  常青树:明显违法," 罚看远光灯 " 应该被叫停

  网上说 " 罚看远光灯 " 是深圳交警想出的 " 新招 ",其实不是。据我所知,深圳交警早在 2014 年 8 月就使用过这种处罚方法,当时还引起过争论。现在看来,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不仅没有纠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据说在内容上有了 " 两看两考一处罚 " 的细则,两看: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危害;两考: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处罚:罚款 300 元记 1 分。

  对乱用远光灯需要惩罚,这是毫无疑义的。远光灯会车可导致驾驶人瞬间盲视,对于被照射驾驶人产生极大安全隐患。而面对远光灯,驾驶人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判,容易发生误操作,此外,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也会影响前车后视镜,驾驶人很难判断后方交通情况。深圳交警局曾经表示," 据统计,夜间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为远光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

  但是,用 " 罚看远光灯 " 的方式惩处乱开远光灯却是错误的。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遵循 " 法有授权方可为 " 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是不能随心所欲乱作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 罚看远光灯 " 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监管部门也经常提醒,说是看远光灯 30 秒,就会导致视觉出现问题,出现误判。既然看远光灯的危害如此之大," 罚看远光灯 " 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驾驶员被 " 罚看 " 之后,就会给视觉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假如接受完处罚就开车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官方所谓 " 体验式执法 ",背后遵循的是 "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 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如果这个原则引入法治领域,岂不是杀人犯如何杀人的,我们就如何处死他?

  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 " 罚看远光灯 " 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 2014 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但实际上没有司机敢于拒绝交警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应及时叫停没有法律依据的 " 罚看远光灯 ",让权力运行回到法律的轨道。根据法律规定,"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给予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记 1 分。如果觉得这个处罚还不够得力,需要加大处罚,也请在修订法律之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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