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青网记者报道,陈勇在塔山镇开了一家羊肉铺,他说,所有的羊都是自己在乡下喂养,现在饲养了100多只。10月29号,陈勇杀羊时发现,有一只养了7年多的母羊特别瘦弱,仅有七八十斤,比其它羊足足瘦了30斤有余。就是在这只瘦羊的胃里,发现了“羊宝”。
这6颗羊宝,最大的一颗有75克重,最小的一颗也有40克重,总重360克。陈勇说他在网上搜索过,网上的“羊宝”照片跟他取出来的东西一模一样,有网友说价格能卖到2万多元一克,也有报道称其他省市有人取出7颗羊宝卖了480多万元。
专家鉴定后指出:“从医学角度来说,这是羊在采食过程中吃了一些不容易消化的、角质化的东西,慢慢形成一种异物,通过它自己的包裹,日积月累形成的。我们初步判断,这个是羊宝。”
听说自己杀羊取出来的东西真是个宝贝,陈勇特别高兴,“很激动,有机会拿到省上去做进一步鉴定,看看到底值好多钱,有商家需要的话,我就把它卖了。”
该归饲养人还是肉铺老板?
看了这则新闻,大家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羊宝肯定是在羊的饲养过程中长的,而这些羊宝又是肉铺老板发现的,那么这些羊宝应该归谁所有呢?
“羊宝”是根据羊的自身性能而取得的,这在民法中属于“孳息”中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孳息与原物,是产出关系,不是用益法律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本案中的母羊是肉铺老板购买而来,肉铺老板已经取得了该羊的所有权,因此,作为天然孳息的“羊宝”应当归羊的所有权人——肉铺老板所有。而如果饲养人没有卖羊,只是委托肉铺老板帮他宰羊,那么发现的羊宝则应归饲养人所有。更多民事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