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31日发布,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一案由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崇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加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该案系最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王崇岗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曲靖推销销售河南省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特效胃根治”、“颈复康胶囊”等药。后认识在三宝邮政所上班的被告人王加见,经商议,由被告人王崇岗通过电话联系到假药购买者后,将假药从河南省寄给被告人王加见,王加见收到假药后按照王崇岗电话或短信内容的指示,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直接送达等方式寄给云南曲靖、昭通、昆明、玉溪等多地的购药者。假药购买者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直接将货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内,王崇岗每月支付王加见固定报酬并报销寄送费用。
2015年5月28日,曲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在王加见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河南省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胶囊”、“特效胃根治胶囊”、“颈复康胶囊”等14种假药,共计2108瓶,按照最低价格计算,期间两被告人销售金额为200余万元。
2016年1月12日,麒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