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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押款车遭枪击身亡 律师:应首选非致命部位!

来源:新京报编辑:大洋2016-10-28 09: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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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东莞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官方通报

  押款车遇袭 遭一男子追砸

  “突然听见一声枪响,看到店面斜前方有位红衣青年倒在一辆车边。”事发地附近一位饭店老板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自己正在店门口打扫卫生,听到枪响后走近一看,才发现男子身旁是一辆押款车,押款车中坐着4个人。大约1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

  网友提供的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辆车身写有“骏安押运”的白色疑似押款车辆停在路边,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男子从车后靠近,右手持物砸向车窗。后车辆开动,男子尾随数米并持续砸车动作。另一段视频显示,疑似砸车男子躺在路边,上述车辆在男子左侧停靠,一名疑似押运员下车走动。

  昨日下午3时许,事发路段一名店主介绍,事发中午12点多,该男子从乌沙环南路追车至事发地,“手里好像拿着砖头,听说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交通摩擦,才追车到这里。”

  10月27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向记者证实,当天乌沙环南路确实发生一起枪击命案,民警已出警处理。

  当天下午,东莞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涉事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时,被男子黄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

  通报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押运公司

  鸣枪示警后 男子中弹倒地

  记者了解到,涉事押运车属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所有。

  事发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事发该公司一辆押运车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车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拿着砖头追赶连续砸车,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

  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情况说明内容是公司目前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具体案情还需以公安机关官方说法为准。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公司是一家有运营资质的国企,押运业务是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且接受监管的,此次押运人员的装备配置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她透露,这是公司第一次碰到此类事件,但公司对押运业务的要求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据公开资料显示,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1月全面接收原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押运业务。营运车辆260多辆,业务涉及全市区近824个银行网点的现金押运,为东莞市区约17个大型企业提供上门收款的现金押运,为约1500台银行ATM自助设备提供加钞工作的押运护卫服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金融押运服务等。

  ■ 追访

  押运员何时可开枪?

  对于押运人员何时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情况,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刑事律师仲若辛表示,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度使用枪支的情况,要看押运员当时是否对对方发出开枪警告,还要看其子弹命中部位。

  军事评论员朱江明介绍,防暴枪是眼下押运人员的配置装备,属警用装备,威力不小,在满足近距离射击、打中人体要害部位等条件下完全可以致命。

  对于押运人员对防暴枪的使用场景,朱江明表示,一般情况下只限于自卫,押运行业对此也会做出要求。“在我看来,在遭遇冷兵器攻击、威胁自身生命安全等现场条件下,押运人员开枪也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应该向对方提前示警。”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认为,对此押运员开枪致人员死亡事件,关键在于判断押运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在王永杰看来,对于押运人员来说,应装备非杀伤性武器,遇到特殊情况也应该首选击打非致命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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