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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报8起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将持续严查!

来源:网易编辑:大洋2016-10-26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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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方面持续加大对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8起典型案例,每起案例均通报了其典型意义,为当事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将持续严查环境资源违法行为。

  胡某伟失火案:2016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胡某伟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

  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刘某龙在2012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刘某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是一起典型的滥伐林木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方某龙非法狩猎案:2014年8月20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方某龙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襄城县山头店乡姚庄村西南首山山顶自家承包山林安扎三面粘网,非法狩猎野生山斑鸠79只。另查明,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为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鸟类禁猎期。方某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这是一起典型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普通野禽的案件。

  潘某龙、陈某玲、李某根等8人污染环境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潘某龙在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营销部工作,负责三车间废酸的处理。期间,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他人处置并支付费用。陈某玲、李某根等人运出废酸后,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经鉴定,此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金额总计为30800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为14917800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为8300元。被告人潘某龙、陈某玲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一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至五万不等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倾倒固体废弃物导致严重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

  曹某花、余某胜、王某炎等10人与王某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王某友于2002年购买光山县斛山乡赵岗村王小湾村民组的两间地皮建房居住。后因经营需要在自己的房屋后建设养猪场,用于圈养成猪,然后屠宰出售。因该养猪场地势较高,并位于多数居民房屋的上风向,同时该养猪场产生的猪粪露天堆放,王某友亦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明显的刺鼻气体对周边邻居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2年,王小湾村民组的居民以及王某友集资修建了地下排水沟,将养猪场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排水沟排出。另查明,王某友所建的养猪场及屠宰场所距离其他居民的房屋较近,距最近居民房屋十余米,距离最远居民房屋一百多米。法院判令王某友立即停止因养殖、屠宰等行为对原告曹某花等人生活环境造成的污染侵害。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李某、冯某军诉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李某、冯某军夫妻住在胡某红的半条鱼餐馆楼上。李某、冯某军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音问题向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虽经处理整改,李某、冯某军对整改效果不满意,提起诉讼。法院判令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继续依法履行对胡某红经营半条鱼餐馆排放烟尘及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管职责。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河南省环保厅申请法院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案: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环保厅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六次复查时发现,其有两台机组排出废气中氮氧化合物浓度超标,遂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2015年8月12日,省环保厅再次复查发现两台机组依然不达标,遂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连续29日,每天8万元,共计人民币232万元。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相关罚款。河南省环保厅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行政处罚。法院准予执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豫环连罚[2015]15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32万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典型案件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案:被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居康万家涂料厂(以下简称涂料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郑东新区白沙镇堤刘村东的项目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16年7月14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厂下达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但该厂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经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威胁。2016年7月28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于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请求法院责令该涂料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准予执行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郑东新区白沙镇居康万家涂料厂在经环保部门审批及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之前,立即停止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堤刘村东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是河南省法院在诉前第一次发布环保禁止令,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形势所需,具有开创性、时代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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