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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讯,一男子5月盗窃33起,盗窃物品价值8万余元。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先后流窜至株洲县、宁乡、韶山、沅江、长沙等地,入室盗窃33起,盗窃物品价值8万余元。被抓获时,李某拒不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为使案件顺利突破,办案民警细心观察,发现李某一般的作案方式是利用口香糖配合十字钥匙胚开锁后入户盗窃,遂根据作案现场遗留的口香糖,提取唾液中的DNA,通过DNA比对,最终确定作案者为李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李某最终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