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获悉,当地男子王某从2012年开始,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声称“投资6.9万,赚取1040万。”数年内王某通过“宣讲”、“家庭会”等方式吸引30多名亲友等参与下线传销,获利198万。日前,平阳法院审理了该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2年3月,王某接到妻子电话,“我朋友吴某他们在长沙生意做的很好,赚了不少钱,你赶紧过来看看。”后王某立即赶往湖南长沙。在长沙吴某(另案处理)热情地招待王某,向其宣扬所谓的“连锁经营”项目。
该项目采取五级三晋制模式,传销人员最初可每人缴纳3800元购买1股虚拟份额获得入伙资格,最多可购买21股。按其业绩发展情况,从高到低将传销人员划分为业务员(累计股份1-2份)、组长(累计股份3-9份)、主任(累计股份10-64份)、经理(累计股份65-599份)、老总(累计股份600份以上且发展下线29人以上)五个等级。
该传销链中,每人可发展3名下线,三名下线再分别发展下线,下线的股份可累加至上线,如此反复。在这个过程中,上线人员对下线传销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按比例逐级瓜分,直至拿满1040万元后退出该项目。
“发展一个‘合作伙伴’可提成6000多元,间接发展一个下线人可获利1000至2000元不等,下线越多返利越多,我已经赚了不少了,你可以考虑下。”在吴某的劝说下,王某心动了,先后购买了共21股股份。认购投资份额后,王某先后通过“宣讲”、“家庭会”等方式诱骗发展亲友、同学、同事、老乡等加入成为其下线。2013年11月,王某已晋升到该组织“老总”级别,并从中非法获利约198万元。
2015年,平阳县公安局接到受害者报案后,很快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