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7日发布,一司机醉驾与违规载人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2死亡,被该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醉驾司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赔偿受害方。
姚安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云A牌照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大姚县驶往南华县,途经姚安县境内,在216省道K186+332米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所驾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载周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路旁供水设施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且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彭某静脉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8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超速行驶,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彭某所驾的货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等4人因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6278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6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147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某某等2人因被害人周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0204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2930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44113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赔偿308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安县供排水公司因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致排水设施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98.6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9169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3929.6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云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赔偿2751元,驳回苏某、晏某某等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相关方不服上诉,楚雄州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