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对被告人刘雪峰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系假释期间再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零十二日,并处罚金20万元。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刘雪峰深感不解:“法院已经裁定我的减刑、假释,怎么又判决重新执行?”
今年1月27日,刘雪峰驾车违反交规撞死一人,负全部责任,但他及时拨打110、120,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对此情形,依法一般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然而,判决结果却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期,这到底是为什么?
5月31日,刘雪峰交通肇事案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发现,刘雪峰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服刑期间,刘雪峰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被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后又因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于2013年9月18日经南通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今年7月28日。
刘雪峰系假释期间再犯罪,是否需要撤销假释,并予数罪并罚?其服刑期间曾被减刑的一年零十个月是否需要重新执行?
办案检察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同时,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刘雪峰假释期内再犯罪,不仅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还要重新执行服刑期间被减刑的刑期。于是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随后,检察官也就此判决对刘雪峰耐心进行了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