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凌晨,一辆白色福特猛禽皮卡车疯狂行驶,先后在解放街西桥巷、黄河路与庆丰街路口撞上6辆出租车,致1死多伤,皮卡车驾驶员逃逸。9月22日,记者从金凤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肇事司机朱某某,被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当天凌晨0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吸毒后驾驶一辆福特牌猛禽皮卡车,12分钟内连撞6车。朱某某先在兴庆区黄河路与西桥巷交叉路口,与被害人赵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上搭载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沙某)、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伤2车受损。随后,朱某某驾车逃逸至金凤区黄河路与庆丰街交叉口,又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上搭载被害人杨某某、麦某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洒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被害人秦某等3人受伤,及4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秦某、陈某某、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秦某及陈某某经鉴定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杨某、沙某、赵某等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亲属经济损失65万元,赔偿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85.8万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41.9万元,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被害人沙某经济损失1.7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元。另外,赔偿6名出租车司机共计13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多人受伤及六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