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网上接单,到达预约地点后,却发现乘客又打了别的出租车,感到不满的司机竟将乘客打伤。为此,乘客刘先生将司机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近日怀柔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双方并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
据了解,2015年12月5日,刘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招揽出租车下班回家,不过刘先生的同事已叫来了其他出租,在出租车司机李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刘先生向李某表示要与同事搭乘其他出租车,并同意给予李某适当经济补偿。
不过李某不同意,并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后将其打成重伤,后经全力抢救,刘先生方才脱离生命危险。事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他与出租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在李某接单后即成立并生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承运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现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租公司则辨称,是刘先生单方终止了承运合同,李某伤人的行为发生在承运合同终止之后,系李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机职务行为的范围,其造成的后果与出租公司无关。
怀柔法院庙城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个人行为是原告致伤的直接原因,并非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出租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