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借村土地敛财
据检方指控,2014年2月至4月间,彭兴会在担任兴寿镇桃林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为北京苏伯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伯格林公司)办理租赁该村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收受该公司6万元和50万元并归个人所有,此外还向该公司索要20亩土地使用权的好处。而齐某明知彭兴会收受苏伯格林公司50万元好处费,仍然主动提供账户收取该笔款项,并将其中40万元取出交给彭兴会,剩余10万元作为彭兴会归还齐某的欠款。
2014年10月,彭兴会、齐某为掩盖收受50万元的行为,通过苏伯格林经理孙某签订虚假佣金协议,捏造事实,将齐某收取的50万元“变成”受苏伯格林公司委托处理与桃林村土地事宜的佣金。
2014年5月至8月间,彭兴会将从苏伯格林公司得到的20亩土地以苏伯格林公司的名义转租给北京静之湖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400万元租金归个人所有。在此期间,彭兴会为了让苏伯格林公司尽快兑现承诺给其的20亩土地,借用苏伯格林公司的名义和静之湖酒店签订协议,彭兴会给予孙某50万元的好处费,让孙某利用代表苏伯格林公司与桃林村联系土地撤诉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帮助彭兴会顺利得到20亩土地并转让。
辩称租地费用属民事纠纷
该案庭审时,彭兴会称,静之湖给的400万元是让他租地的费用,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受贿;他给孙某的50万元中30万元是给苏伯格林公司租地的钱,20万元是借给孙某的。
对此,法院指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彭兴会将从苏伯格林公司收受的20亩地变现为400万租金后归个人所有,该400万应认定为其受贿的数额。3 人多次供述称苏伯格林公司支付给彭兴会的50万是给其个人的好处费,另有佣金协议等书证证实。事后为了使50万合法化,彭兴会、齐某通过孙某伪造了虚假的佣金协议。
虽然车某等人称50万是支付给桃林村的,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亦不符合正常逻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兴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孙某、齐某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此,昌平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彭兴会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