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内,11次贩卖毒品约20克给多名吸毒人员,获取毒资3000余元,唆使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替其盗窃轿车,并且非法持有枪支……7月19日,记者从仁寿县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已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罗敏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7月—9月,罗敏在仁寿县文林镇、文宫镇等地11次贩卖毒品约20g给多名吸毒人员,获取毒资3000余元。
2015年9月20日,罗敏唆使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刘某替其盗窃一辆价值34388元的雪佛兰小型轿车。
2015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罗敏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驾驶的川AK7U95号三菱轿车中查获净重49.1克的毒品疑似物一袋、自制仿国产64式7.62mm手枪一把、子弹一枚,并从其外套搜出净重39.98克的毒品疑似物。
经鉴定,从罗敏车上及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罗敏被挡获时驾驶的川AK7U95号三菱轿车系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被盗的川ANN320号三菱越野轿车。罗敏归案后,其手机不断接到吸毒人员联系罗敏购买毒品的电话。据此,侦查机关陆续挡获邹某、伍某、汪某、张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