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首例代替考试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郝某、张某犯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郝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5年12月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是担心自己难以通过,便找到朋友郝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2016年5月13日,张某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郝某。5月14日,郝某带着证件进入考点开始考试,但没想到被监考老师发现身份证与其不符,并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这条规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别人考试者”都属于犯罪主体,都要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法院提醒考生,参加各类考试切勿代考替考,考试虽可贵,诚信价更高,做遵纪守法诚信为先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