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目击者称,该女子在这家水饺店里吃水饺,坐的位子就在门口雨棚旁边。“当时听到咚一下。”这名女子称,随后就感觉脸上和腿上被液体溅到了,几秒钟后,脸上和腿上就有灼烧感,很疼。
南京一家水饺店门口,一黑丝女子在这家店里吃水饺,坐的位子就在门口雨棚旁边。“当时听到咚一下。”这名女子称,随后就感觉脸上和腿上被液体溅到了。几秒钟后,脸上和腿上就有灼烧感,很疼。
这名女子随后站起身来,结果发现腿上的丝袜有多处被烫出了洞。随后,该女子立即报警求助。
据目击者称,该女子在这家水饺店里吃水饺,坐的位子就在门口雨棚旁边。
“当时听到咚一下。”这名女子称,随后就感觉脸上和腿上被液体溅到了,几秒钟后,脸上和腿上就有灼烧感,很疼。
这名女子随后站起身来,结果发现腿上的丝袜有多处被烫出了洞。
目击者在水饺店店门口看到有一部分液体残留,先是绿色,后来慢慢变黄。
那么,这不明液体到底是什么?随后,白鹭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将现场封闭。
通知其他民警来现场进行勘查,另外一部分民警到楼上进行逐层走访。
昨天下午,记者从警方获悉,事发当时有一塑料瓶从楼上坠下,里面所盛的液体就是灼伤店内食客的液体。
目前,液体初步判断为酸性,具体是什么液体,警方正在调查中。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与此相对应,如果行为对某一个特定人的财产或者生命造成侵害,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该罪的行为表现上,必须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该种危险方法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并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比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形式有抢夺方向盘、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公共场所开枪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