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4•25”重大透水事故进行通报,称涉事企业属于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经初步分析,该公司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煤层顶板上覆洛河组砂岩含水层随直接顶冒落形成离层水体,因顶板周期来压形成导水通道,离层水溃入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被困。事故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认定。
25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淹没工作面及部分运输和回风巷道,造成2人遇难、9人被困。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水害防治不重视。2013年该公司采煤工作面曾发生一次涌水量约50000立方米的透水事故,2015年12月、今年3月又相继发生两次小型突水,均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把水害防治摆在重要位置,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防治水责任体系不健全。该公司防治水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出水点区段位于向斜轴部,岩层裂隙相对发育、易于充水,在工作面煤壁出现淋水征兆情况下,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四是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202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回采前,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工作面顶板“三带”(冒落带、裂隙带、弯曲下沉带)发育资料,没有矿井主要含水层水质分析等水文地质资料。
对此,为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水害防治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要求,扎实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切实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二是严格按照“物探先行、钻探补充”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开采受顶板水威胁的煤层,要采取综合技术手段加强对隐伏构造的探查工作。同时,加强受顶板离层水、老空水威胁,提高回采上限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
三是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煤矿防治水安全责任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加强对工作面顶板“三带”发育的观测,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增强防范水害事故的能力。
四是提高水害应急处置能力。井下发现透水征兆,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作业。五是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雨季“三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暴雨、雷电、高温、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制定暴雨洪水期间煤矿停产撤人的预防措施。
二、认真组织开展煤矿水害专项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
一是把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对不落实防治水规定、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矿井,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
二是对存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矿井及周边老空水不明、无专门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装备等问题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
三、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重点追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责任;重点追查借复产复工验收问题整改之名进行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要给予撤职处分。对违章作业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加大对重伤事故和违章作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伤事故及违章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