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草案立法总体思路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处理好与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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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需要征用民用载具
中国网4月25日讯(记者 尚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中国网4月25日讯(记者 尚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5日至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国防需要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