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领导15万元 利用担任油厂发油员之便揪出贪污罪证勒索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规定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修正以前的法定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本案应适用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条文。
12年前,湖南澧县女子袁某利用担任油厂发油员之便,敲诈油厂领导15万元。经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6日,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4月,澧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原湘北油厂厂长侯某等人涉嫌贪污案时获悉,侯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责令时任发油员的袁某交出历年来的原始发油台账,以便及时销毁。袁某趁机索要15万元,否则拒绝交账。侯某等人商量后,从油厂营业厅取出15万元交给袁某。袁某收钱后,遂交出原始台账。2005年,侯某等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期间,袁某的敲诈行为被揭发,归案后退赃10万余元,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5年10月20日,袁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袁某退还了全部赃款。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原文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