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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店堂招牌等多处使用“杭州最好”“中国最好”等字样,杭州一家小炒货店于3月22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0万元。杭州市西湖区市监局表示,该炒货店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20万元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3月24日《钱江晚报》)
一个卖炒货的小店,因为在招牌上用了“最”字就被罚20万元,让人感到一种强烈的不适。究其原因,其一,小炒货店并没有在大平台投入广告,反复宣传其“最好吃”理念,若论“受害者”,其实仅限于那些看到招牌并因此而购买的顾客。其二,这家小炒货店规模太小,店主并未因为这个“最好吃”的招牌获得巨额回报。
更重要的是,杭州市1998年已有《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论炒货店的广告牌处于哪一种情况,我们都有理由追问一声,作为杭州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到了管理义务吗?
于此而言,破解此事所暴露的法理与情理尴尬,亟须正视。就新《广告法》而言,禁用“国家级、最高、最佳”等词语,违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些过于模糊。因为就违法广告的覆盖面以及违法后果来说,小门店的广告牌与投放到媒体、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广告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参考“罪刑罚”相适应的法律精神,相关细则亟须深化,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而作为执法者,也该有一次落实新《广告法》精神的行动,通过依靠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向商户介绍相关法律内容,把好准入关。别总让舆论跑在前面,伤害了自身公信力。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